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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以来楼市新政策汇总(地方政策篇)

发布时间: 2020-03-04 11:27:01

来源: 中指研究院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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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疫情以来楼市新政策汇总(中央政策篇)

地方层面已有超50个省市在供给侧和需求侧密集出台房地产行业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02 地方层面政策

| 2月5日

· 嘉兴:取消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取消购买自住住房需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

| 2月7日

· 武汉: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

支援武汉防疫工作的外地医护人员,在汉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地限制。

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本人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将代办人放宽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 2月8日

· 湖州南浔区:允许延期缴纳出让金。对土地已成交,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允许办理开竣工延期。对已交付的宗地,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开竣工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山东威海:扩大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自2020年起将大学毕业生“521生活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正常经营且缴纳社保的企业,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新引进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生活津贴。

| 2月11日

· 杭州: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其中涉及亚运会配套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出让。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块,可申请延缓土地出让金缴纳。

已交付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地块,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企业自身原因的开竣工违约责任。

| 2月12日

· 上海: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

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竣工、投达产的履约时间要求根据疫情自动顺延。

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上海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 无锡: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

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

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

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

· 深圳: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上述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

· 西安: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

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均采取网上挂牌方式。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南昌: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自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20%。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但尚未出让的宗地,可在出让公告中予以调整明确。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商品住宅或商住混合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6个月,其他项目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12个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须缴纳50%。

允许延期缴纳出让金。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允许延期开竣工,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浙江: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 2月13日

· 天津: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自动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期期间不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

项目开竣工期限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另行申请开、竣工延期。

· 南京:企业可就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延期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开竣工时间。

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 成都: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3月底前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里未能正常显示2020年1月、2月、3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4月1日及以后购房时,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在3月底之内补缴社会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 广西: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 济南: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暂缓开(竣)工现场核验。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竣)工的,自2020年1月23日(含)至济南市疫情消除日后10日不计入违约责任。

· 绍兴: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约定在一级响应期间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

| 2月14日

· 厦门: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

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

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 合肥: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的,出让金顺延缴纳。

适当调整开竣工期限。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 2月15日

· 福州: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

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可缴交土地出让金。

| 2月17日

· 沈阳: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量。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第五个工作日。

积极促进商品房入市和销售。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将每期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调整为可按每栋楼申报(别墅项目除外),但不得将每栋楼拆分。

稳妥实施税费支持政策。房地产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报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2月18日

· 福建龙岩: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允许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进度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项目,调整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 佛山三水区:调整土地价款缴存方式和时间。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的,不计收滞纳金、违约金和分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顺延动竣工履约时间,顺延交楼时间。

调整预售条件。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时,可申请预售。

加大土地供应。加大土地供应的数量,尤其是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

提供信贷支持,倾斜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渠道和额度,加快贷款审批及发放速度,有条件地给予展期。对符合住房贷款条件的客户,快速审批,快速发放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 2月19日

· 湖南衡阳:实行购房补贴。签订网签协议并缴纳契税,所缴契税税率为1%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对购房人予以全额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1.5%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2/3对购房人予以补贴;所缴契税税率为2%以上(含2%)的,由市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对象范围。其中,非“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

降低开发企业土地资金使用成本。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50%,余款在办理用地不动产登记前缴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实施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对2019年度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二级以上资质开发企业,已办好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下降50%。

· 焦作: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2 层以上即可。

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新出让土地全部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调整开竣工时间。按照“不抵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返单,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

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

· 苏州: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在苏州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公告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第二期出让金缴纳时间可在原规定缴纳时间基础上顺延。

调整交地、开竣工等履约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开竣工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并签订补充协议,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调整超过市场指导价报价规则。住宅(商住)地块不统一要求设置竣工预售许可调整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不统一要求项目工程结构封顶后申请预售许可;进入一次报价的,不统一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预售许可。

已成交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售、销售的住宅(商住)用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以按照正常工期测算的预售、销售时点为基准。

| 2月20日

· 福建莆田:降低预售许可条件。对于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近期无群体信访和重复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商品房项目地上形象进度达到15%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合同约定应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申请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可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天数顺延。

· 苏州相城区:扩大引才奖励范围。对新引进的世界知名(世界前300强高校)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给予2-4万元奖励。

加强安居落户保障。降低人才落户门槛,畅通人才购房绿色通道,将工作满3个月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证明开具范围,在区内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积分等限制条件的影响。

大力招引技能人才。对企业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技能人才,给予1000-1500元/人就业补贴或职业招聘补贴。

· 贵阳: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且施工现场员工返岗率达到春节前60%以上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给予支持。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可申请提前支取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

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 2月21日

· 河南: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1年。

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引导在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续贷。

· 马鞍山:首套普通住房交易购房补贴政策再延长一年。对个人在马鞍山市市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购房人商品住房价值或存量房核价单核定价值1%的补贴;购房补贴政策期限为一年。

· 驻马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各县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缴存职工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仍执行30%不变。

实行购房补助政策。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

加大房地产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抵质押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前提下,调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施工形象进度”。

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

规范商住比比例。已出让修规未上会且未动工的商住用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时,商业占比可进行下调,但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50%。

· 青岛: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

| 2月22日

· 广西:全面启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获得中央补助的2.78万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提加快项目建设。纳入2020年改造计划的16.7万户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各地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款。

| 2月23日

· 南宁: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

| 2月25日

· 杭州:对全球本科以上所有应届大学生,在发放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年1万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享受6年。

加快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到明年底前新建5万套。

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给予A类顶尖人才“一人一议”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等。

· 广西钦州:实施契税补贴。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

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

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申请预售时形象进度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

顺延工期和交付期限,不计违约责任。

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适当放宽市本级各区域及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 安徽滁州:适度放宽预售条件。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商业(3层及以下)、低层住宅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正负零;商业(3层以上)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形象进度1/2主体结构。

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应当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造成不能如期竣工验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 东莞:申请人符合购买装配式住宅、东莞市认定的特色人才、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等情形之一的,可贷额度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

| 2月27日

· 北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 江西抚州:降低企业购地资金使用成本。今年内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为出让最`低价的40%。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调整预售重点资金使用节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50%。

降低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6%调整至3%。

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适当降低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

激活市场消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

顺延企业竣工交付时间。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

· 石家庄:缓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结束后6个月内,将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楼栋完成投资不低于25%。同时,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由40%下调至30%。

促进住房交易和消费。支持房地产企业利用线上售楼平台进行售房。可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接待等方式对外开放。推行购房资格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业务网上预约办理。

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免收公租房租金,其中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城镇低保家庭标准发放。

· 南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降低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凭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 大连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 广州花都区: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的单位均可先行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申请规划服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开展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模拟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分别出具模拟审批复函。竞得土地的单位在取得土地证明文件后即可换发正式批复文件。

· 徐州:延长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份至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 2月28日

· 苏州: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申请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其中对土地成交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销)售的项目,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

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 长沙: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2020年7月起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最长可申请缓缴12个月。

· 河南鹤壁: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多层(6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完成正负零、小高层(7-11层)建筑完成地面1层、高层(12层以上)建筑完成地面2层施工即可办理预售。

提前拨付预售资金。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最后一个节点除外。

顺延企业相应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不能如期开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开竣工日期和交付期限顺延。

新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

已出让土地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已出让土地原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金的,受疫情影响可申请顺延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2月29日

· 鄂尔多斯:允许企业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支持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

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灵活调整其还款安排。

| 3月2日

· 天津:对落户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和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的符合天津产业发展定位的北京转移来津项目:

优化子女教育保障。

便利医疗医保服务。

鼓励职工来津工作落户。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落户条件的,直接办理落户;在企业就职满1年及以上的其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职工,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津落户。

完善投融资扶持。

满足在津合理住房需求。在职职工户籍迁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户籍居民政策购房;在职职工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项目转移至本市后,职工即可购房,但所购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上市转让。

财政收入及统计指标分配。

注:本文对部分政策的限定时间和条件进行了精简,供参考。

责任编辑: zhoulingli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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