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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时受伤 房主、包工头都要担责

发布时间: 2017-12-25 19:39:36

来源: 河南商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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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河南商报”,由楼盘网于2017-12-25 19:39:36整理提供】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白丞博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家的生活水平都上来了,自建房屋、整修房产的事情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城郊或者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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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自建房屋容易产生纠纷,其中还有一定的风险。那么,风险都有哪些?如何规避?听听法官怎么说。

自建房屋出事故

房主、包工头共赔6万多元

张某是个包工头,但他并没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建筑资质证书。

2016年6月,李某位于南阳市镇平县临街商铺需要改建,便将该房屋改建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召集高某及另外三人从事该房屋改建工程。

2016年6月9日下午,当高某跟随张某进行房屋改建时,墙体突然倒塌,将高某砸伤。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高某的左前臂构成十级伤残,左小腿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双方闹上法庭。南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包工头张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50%,共计4万余元;房主李某应承担高某损失的30%,共计2万余元。

房主存在过失

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负责案件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包工头张某常年从事建筑行业,并承揽业务,雇人干活,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张某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高某及其他三人由张某召集施工并发放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用关系。高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主指定的劳务活动中受到损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李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选择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李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承建,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在从事危险劳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存在的危险,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减轻张某、李某的责任。

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房主和包工头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大安全投入,为工人提供较为完善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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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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